关于大理石产品对人体无放射性危害的通告

2014-07-18

    多年来由于一些不正当竞争和舆论的误导,社会上普遍流传着大理石有放射性,对人体有危害的说法,严重影响了大理石在建筑和家庭装饰中的应用,同时也误导了广大消费者。为了给广大消费者一个科学的解释,还大理石一个清白,根据我国有关石材标准内容,通告如下:

 

1、大理石属于沉积岩,主要由碳酸盐矿物组成,从大理石形成的地质过程分析,天然大理石的形成均与放射性物质没有直接关联,因而对人体不具有放射性危害。根据GB 6566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》国家标准实施以来对石材的实际测定数据,天然大理石中放射性核素镭-226、钍-232、钾-40的放射性比活度远低于标准中A类(使用不受限制)指标,完全可以忽略不计;

 

2、在我国的石材产品标准JC/T 202-2011《天然大理石荒料》行业标准和GB/T 19766-2005《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》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中,没有检测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要求;

 

3、社会上长期以来对石材分类缺乏了解,同时受到对大理石放射性存在误解的影响,大理石曾被列入海关的必检项目,给大理石的正常贸易带来负面影响。2008年12月24日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(2009年)》的公告,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,将大理石及其制品(包括石灰石、砂岩等天然石材产品)调出《法检目录》,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,即大理石不再进行放射性强制检验;

 

4、石材工程应用涉及的两个标准中,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210-2001)标准中没有要求检测大理石放射性的内容。原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(GB50325-2001)标准中曾将大理石和花岗石统一归为石材,并要求检测大理石的放射性,造成在各种工程中对大理石验收标准执行上的混乱。客观上助推了公众对大理石存在有害放射性的错误认识。在中国石材协会和放射性专家的积极努力下,住建部采纳了专家的意见,2012年组织对该标准中材料放射性的有关内容(第5.2.1条)进行了修订,并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了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局部修订的公告。新修订的标准中明确了大理石不需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。至此,住建部的上述两个标准中,均没有对大理石要求进行放射性检验的内容。

 

    因此,由天然大理石制成的各种石材产品,不会对人体造成放射性危害,可以放心地选用大理石产品用在建筑工程和居室内的各类装饰。各级石材协会、商会、检测机构及广大从业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,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,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、有序和可持续发展。

 

    特此通告。

 

中国石材协会  

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
全国石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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